(2012)丽青民初字第845号原告季民权、徐国茶与被告徐国柱、金丽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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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12-28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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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徐国柱、金丽芬(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津平巷17号):本院受理原告季民权、徐国茶与被告徐国柱、金丽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丽青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原告季民权、徐国茶与被告徐国柱、金丽芬就坐落于青田县鹤城镇津平巷17号房屋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徐国柱、金丽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季民权、徐国茶办理青田县鹤城镇津平巷17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过户产生的税费由两原告自行承担。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徐国柱、金丽芬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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