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青船商初字第25号原告陈碎娥诉被告叶展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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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1-24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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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叶展宏(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水井头腊溪121号):本院受理原告陈碎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丽青船商初字第2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其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旭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单文林、人民陪审员袁建波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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