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义亮、王玲芬(户籍地青田县油竹街道彭括村213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义亮、王玲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丽青商初字第23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31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