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何晓静(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大街142号)
刘利斌(户籍地青田县温溪镇吉庆路综合楼B幢1单元601室)
本院受理原告林祖广诉被告何晓静、刘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丽青立预字第148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前登记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5年9月7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