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昕怡(户籍地青田县东源镇平溪村23)
郭国王(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中路34号)
陈丽燕(户籍地青田县海口镇泗洲埠前村7号)
本院受理原告青田县安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昕怡、郭国王、陈丽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丽青商初字第76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5年9月2日9时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