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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1999号原告徐爱芳与被告张飞奇、邹彩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7-07-27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人民法

 

张飞奇(户籍地青田县巨浦乡下湾村9号)

邹彩音(户籍地青田县北山镇张坪村岙底15号)

原告徐爱芳与被告张飞奇、邹彩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张飞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徐爱芳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617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邹彩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徐爱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2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张飞奇、邹彩音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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