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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1200号原告王宁与被告林小彬、林微伟、陈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7-07-27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人民法

 

林微伟(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工商巷23单元202)

陈晓丹(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工商巷28单元702)

原告王宁与被告林小彬、林微伟、陈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林小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王宁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12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若被告林小彬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清偿义务的,则依法拍卖、变卖被告林微伟、陈晓丹所有的证载地址为青田县油竹街道石锦路73号(产权证号00070278)、青田县鹤城镇香榭苑5102室(产权证号00055318)、青田县万基欧郡香榭苑5101201室(产权证号00055319)的房产,原告就所得款项中超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债权部分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11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林小彬、林微伟、陈晓丹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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