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国军(户籍地青田县腊口镇大坑雷公岙15-15号): 原告王冠雄与被告陈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陈国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王冠雄借款本金39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王冠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国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