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林微伟(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工商巷2号3单元202室) 陈晓丹(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工商巷2号8单元702室): 原告郑王彬与被告林微伟、陈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林微伟、陈晓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给原告郑王彬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林微伟、陈晓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郑王彬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代理费5000元;三、若被告林微伟、陈晓丹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清偿义务的,则依法拍卖、变卖证载地址为青田县鹤城镇香榭苑13幢101室的抵押物【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浙(2016)青田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998号】,原告就所得款项中超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的担保债权部分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5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林微伟、陈晓丹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