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 青田法院 > 审判流程 > 送达公告  
(2017)浙1121民初1490号原告郑王彬与被告林微伟、陈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7-07-27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人民法

 

林微伟(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工商巷23单元202)

陈晓丹(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工商巷28单元702)

原告郑王彬与被告林微伟、陈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林微伟、陈晓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给原告郑王彬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1215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林微伟、陈晓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郑王彬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代理费5000元;三、若被告林微伟、陈晓丹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清偿义务的,则依法拍卖、变卖证载地址为青田县鹤城镇香榭苑13101室的抵押物【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浙(2016)青田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998号】,原告就所得款项中超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的担保债权部分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5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林微伟、陈晓丹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2017)浙1121民初1970号原告王冠雄与被告陈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上一篇:(2017)浙1121民初1806号原告青田县鹤城镇水南知真轮胎商店与被告吴国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版权所有:青田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78-12368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