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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1806号原告青田县鹤城镇水南知真轮胎商店与被告吴国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7-07-27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人民法

 

吴国仙户籍地青田县船寮镇赤岩环城路27号)

原告青田县鹤城镇水南知真轮胎商店与被告吴国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吴国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青田县鹤城镇水南知真轮胎商店货款3895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41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42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吴国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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