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徐建贤(户籍地青田县仁庄镇南木宕村25号): 原告江静与被告徐建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徐建贤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静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46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徐建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