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田县家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九方、赵成柏、赵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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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9-0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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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九方(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祯埠乡林源村坑底4-2号): 本院受理原告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和赵成柏、赵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商初字第230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王九方偿还贷款本金贰万元整及200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合同约定利息;二、判令被告赵成柏、赵民英对上述借款本息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益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常青、留建飞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4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注:因王九方下落不明,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8年8月29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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