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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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梅叶与被告叶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09-11-06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叶伟龙(住青田县东源镇东源花地巷11号):本院受理原告孙梅叶与被告叶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丽青万民初字第129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叶伟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梅叶借款1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6月30日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注:因无法直接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9年10月27日的《青田侨报》上刊登、发布。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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