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青商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 徐关和 季红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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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2-22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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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徐关和(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月里湾小区29幢1号701室)季红卫(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龙津小区2幢四单元602室): 本院受理原告卓丽平与被告徐关和、季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丽青商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徐关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卓丽平借款本金15万元,并从2007年8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二、被告季红卫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卓丽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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