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法院 青田县金融发展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青田县支行 丽水银保监分局青田监管组组 | |
青法〔2020〕33号 关于建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合理配置金融纠纷解决资源,依法维护金融安全和防范金融风险,积极发挥金融行业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作用,促进金融纠纷依法、公正、高效解决,青田县人民法院、青田县金融发展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青田县支行和丽水银保监分局青田监管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坚持依法公正原则。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坚持调解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坚持高效便民原则。根据金融纠纷实际,灵活确定解纷方式,强化信息技术深度应用,提升解纷效率,降低当事人解纷成本。 第二条 在青田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设立银行保险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丽水市银行业保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指派一名以上工作人员入驻调解中心,与人民法院协同开展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调解中心可视工作需要,在青田县乡镇(街道)等设立分中心。 第三条 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因银行和保险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可以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第四条 引导当事人通过浙江法院网、浙江省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浙江ODR平台)、浙江移动微法院等在线方式提交调解申请,人民法院可向调解中心委派、委托调解案件。 金融纠纷化解可通过异地申请、跨域办理、视频调解等方式,突破时间和空间限制,降低解纷成本,实现金融纠纷化解“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一次不用跑”。 第五条 调解中心及调解员组织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中心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对于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调解中心应当将调解结果及相关材料及时书面或者通过各方认可的工作平台反馈至人民法院。 调解不成的,调解中心应当告知各方当事人可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对于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调解中心应当及时函复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登记立案或者恢复审理。 第六条 当事人直接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或人民法院在诉讼前委派调解的金融纠纷案件,调解期限为30日;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 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委托调解的金融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30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15日;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延长的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的期限自调解中心签收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经调解中心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调解中心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经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调解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在线调解平台对调解协议进行在线司法确认。 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调解中心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备忘录或者协议的方式,推出《银行业保险业领域小额诉讼程序选择确认书》模板,对调解不成且标的额未超出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的金融纠纷,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第九条 经调解中心主持调解结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等具体情况决定酌情减免诉讼费用。 第十条 经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案件,调解员需及时向法院反馈案件有关情况及调解过程,提供案件的相关证据等材料,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第十一条 调解中心在调解过程中,可以请人民法院给予法律指导,请青田县金融发展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青田县支行和丽水银保监分局青田监管组提供金融专业意见。 人民法院应及时指定人员对调解中适用法律问题、调解技巧、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十二条 加强调解员政治素养、职业道德、调解技能、法律金融知识培训。调解员要严格遵守调解保密要求,对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案件信息,不得违法向第三人透露。 第十三条 建立金融纠纷调解薪酬机制,由丽水银保监分局青田监管组统筹解决,提升调解员调解积极性。 第十四条 青田县人民法院、青田县金融发展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青田县支行和丽水银保监分局青田监管组会同金融机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金融纠纷调处和诉调对接相关工作信息,探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定期形成金融审判大数据分析报告,充分挖掘运用司法大数据,加强对金融案件的审判管理和分析研判,研究解决具有普遍性、趋势性的法律问题,预警防范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决策管理提供信息支持。 第十五条 通过示范案例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等多种方式,共同提升金融纠纷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知晓度和信任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金融纠纷,依法理性维权。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青田县人民法院 青田县金融发展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青田县支行 丽水银保监分局青田监管组 2020年6月17日 主送:本院各庭室、青田县金融发展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青田县支行、丽水银保监分局青田监管组 | 抄送:市中院、县委办、县府办、县委政法委 | 青田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6月17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