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法〔2020〕74号
青田县人民法院 青田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家事社工协作机制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县直各单位党组织: 现将《青田县人民法院 青田县民政局关于建立家事社工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田县人民法院 青田县民政局 2020年11月19日 抄送:市中院、县委办、县人大、县府办、县政协、县委政法委 | 青田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11月19日印发 | 青田县人民法院 青田县民政局 关于建立家事社工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文件精神,转变工作方式,贯彻调解前置与调解优先,加大依职权探知力度,贯彻全面解决纠纷和重视家庭和谐原则,青田县人民法院与青田县民政局在资源整合基础上,引入社工服务机构,建立家事社工协作机制。 第一条 【工作原则】处理家事纠纷时应遵循依法、便民、高效以及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社会稳定,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条 【人员范围】家事社工包括但不限于有社会工作师资质的社会各界人士、专业社工服务机构、民间志愿服务人员、民间志愿服务组织等。 第三条 【参与形式】家事社工一般以志愿服务形式参与家事纠纷多元化解。人民法院和民政局根据需要可购买相应服务。 第四条 【介入婚姻家庭辅导机制】家事社工可以参与婚姻家庭辅导中心相关工作,为婚姻登记人员提供相关婚姻家庭辅导教育,提供必要专业知识。 第五条 【相关服务】家事社工参照《青田县人民法院、青田县民政局关于成立婚姻家庭联合辅导中心的实施意见》参与纠纷化解,并提供心理咨询、事后跟踪辅导等服务。 第六条 【收养能力评估】人民法院、民政局根据需要可委托相应有资质的社工服务机构进行第三方收养能力评估,并且形成评估报告作为收养相关纠纷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抚养能力鉴定】人民法院、民政局根据纠纷化解需要,可以委托相应有资质的社工服务机构提供双方当事人包括经济状况、住房状况、受教育程度等在内的抚养能力鉴定报告。 第八条 【协助探视权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涉及探视权问题的部分冲突性案件或者双方探视存在困难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相应的社工服务机构进行探视辅导及提供探视协助。 第九条 社工服务机构承办婚姻家庭相关公益活动,人民法院、民政局应积极参与支持。 第十条 人民法院与民政局共同协商争取经费保障,确因工作需要,社工相关补助可参照《青田县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施方案》,按人民观察调解员补偿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