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3、为提高送达效率,法院可以采用微法院、彩信、微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 4、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执行程序以及同期在受理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5、在诉讼程序结束后及执行阶段,我院将直接转账方式退还和支付诉讼费、执行款、暂存款(以下简称相关款项);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接收人民法院转账的相关款项,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其银行借记卡或个人结算户,如账号变更的,及时告知本院。当事人因提供账号错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账号造成错误转账的,责任自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