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近日,青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取款机盗窃案件。被告人夏某利用他人遗忘在银行ATM机里的银行卡,趁机窃取卡内钱财6000元人民币。 2015年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夏某在青田县鹤城街道少年宫路工商银行ATM机上正准备取钱的时候,发现自己的银行卡插不进去,尝试了几次发现ATM机里原来有一张被害人朱某遗忘在里面并已输了密码的银行卡。对于突如其来的意外,当时夏某有点犹豫了,到底该不该把卡退出来交到银行工作人员手里呢,当被告人夏某发现ATM机显示是不需要输入银行密码就可以直接操作的界面时,顿时心中的贪念战胜了恐惧,就尝试着取了2000元人民币,此时的他发现来钱这么容易,便抱着侥幸的心态连续取了两次共计4000元。揣着取出来的6000元人民币和银行卡后,夏某迅速逃离现场。到家后,被告人夏某一直坐立难安,生怕被警察抓获,在经过一番激烈的心理斗争,于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夏某主动来到银行ATM机前,将盗取的6000元人民币存回被害人朱某的银行卡中,并于早上9时许将被盗的银行卡交至少年宫路工商银行处。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夏某在青田县开元大酒店被抓获。 该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在被抓获前,能够主动退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可从轻处罚。据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庭:李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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