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结了一起三轮车夫冒充企业经理并用假名借款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被判诈骗罪的案件。 2012年正月,被告人尚某为了躲避债务从老家安徽省宣城市来到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并用“李诚”的名字从事踩人力三轮车工作。期间尚某结识了同是踩三轮车的被害人冯某,并谎称自己是杭州人,是浙江钢一管业有限公司的副经理,为了减肥才出来踩三轮车。在交往的过程中,被告人尚某编造各种理由向冯某借钱,至2013年3月1日共借去人民币5万元,并且是以“李诚”的名义向冯某出具借条一份。 2014年3月,为进一步骗取冯某信任,尚某以帮冯某在浙江钢一管业有限公司挂虚职领保底工资,向其发了三个半月工资(实际上是尚某将自己的钱按月发给冯某),共计人民币 8400元,后以公司钱被经理卷走为由停发工资,继续向冯某借钱,截止2014年1月20日,尚某以借款的形式从冯某处共骗得8万余元。在冯某的多次讨要下,尚某通过其妹妹归还了3.4万元,结清了其2013年3月1日之后陆续骗取的款项。 接下来的日子里,因尚某多次找借口拖延还款,冯某开始心生疑虑,并向其索要户口本以核实身份。而尚某为继续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便伪造了一本“李诚”的户口本交予冯某。但是此时的冯某对尚某的举动是处处都提防着,于是冯某就以尚某提供过来的身份信息,立马前往当地派出所查询,结果发现尚某所用“李诚”的身份信息是假的。遂于2014年1月28日向派出所报案。当尚某得知其犯罪行为暴露后,连夜逃离。截止尚某逃跑之日起,扣除了冯某从尚某那领取的8400元“工资”,尚某实际从冯某处共骗得4.16万元,并将大部分骗得的钱用于赌博等违法活动。2014年8月8日,尚某在浙江湖州被公安民警抓获。 我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采取虚构事实、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庭 楼伟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