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错了,当时是刘某赖在店里不走,没办法我才帮他做的”。 舒某在法庭上懊悔的陈述道。舒某,女,1991年10月出生,湖北阳新人。今因帮助他人变造国家机关印章,而站上了被告席。 案件的另外一名主人公:刘某,男,1966年3月出生,系浙江省青田县某村的村民。 原来在刘某所在村有一块荒地,刘某认为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他的,但该土地一直被一养殖场占用,所以刘某要为这事情维权。2013年4月初,他从农业局领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下简称农村土地登记申请书),刘某填写好申请书后到所在镇的镇政府签字盖章。因该土地存有争议,镇政府工作人员未在该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刘某丧气的回到了家,思来想去,终于想到一个“妙计”他找来两份盖有该镇政府印章的材料,从上述材料上剪下两份该镇政府印章的印形,后分别黏贴至两份农村土地登记申请书上。原来他想通过电脑“PS”,来个“以假乱真”。 于是,他乘车来到丽水市区,找了好几家文印店,但听了刘某的要求后都予以了拒绝。而后,刘某找到该市某印务中心,该中心的工作人员即被告人舒某接待了他,舒某听了刘某的制作要求后,婉拒了刘某。刘某一时也想不出别的什么办法,就赖在店里要求舒某帮忙制作。舒某忙完手头的活后,接过刘某手上的农村土地登记申请书,“糊涂”的按照刘某的要求,将两份黏有从他处材料剪下政府印章印形的农村土地登记申请书扫描到电脑,之后利用PS软件(修图软件)将该申请书上的印章印文的颜色进行了调整,最后用彩色打印机打印出农村土地登记申请书彩印件交给刘某。 2013年4月8日,刘某将自己填写好且盖有政府红印的农村土地登记申请书(实际系上述彩印件)递交给农业局,要求农业局给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企图通过上述方法骗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然而,农业局在核查时发现了刘某的这一惊天“密谋”,遂本案案发。 而刘某将上述材料递交给农业局后,左等右盼,还不见农业局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给自己,遂于2013年8月30日一纸诉状,以青田县农业局没有给予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属行政不作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因刘某提交的申请材料所盖政府公章涉嫌变造,公安机关已立案,驳回了其诉讼请求。2015年5月18日经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递交给农业局的两份农村土地登记申请书上的镇政府红色印文与相同时期该镇政府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2015年11月10日,青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刘某、舒某非法变造国家机关的印章,其行为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故以变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舒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 法官说法:变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是指对真实的印章利用涂改、擦消或拼接等方法进行加工、改制,以改变其真实内容。该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本案被告人刘某为了让争议土地办理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自作聪明,从其他材料中剪下政府印章的印形,并将它黏贴至其农村土地登记申请书上,并授意舒某将上述材料扫描到电脑,利用修图软件对印章印文的颜色进行修改,最后制作出盖有政府红印的农村土地登记申请书彩印件,试图以“以假乱真”,结果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最终得到了法律的严惩。而舒某明知刘某在变造国家机关印章仍提供帮助,系刘某的共犯。舒某遭遇让人感到惋惜的同时,留给我们更多的是警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