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办案过程中搞刑讯行为 逼供者一律开除 新华网浙江频道9月20日电 针对公安工作中的刑讯逼供行为,2003年9月,省公安厅在全国公安系统中率先使出杀手锏:《浙江公安民警刑讯逼供行为的处理办法》。 办法规定,除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外,如有致人重伤和轻伤的:对直接参与民警和指使、授意民警刑讯逼供的领导均予以开除处分。对办案单位的当班领导和负有直接责任导以及主要负责人,则分别予以行政降级和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分别予以撤职和降级处分。对县(市、区)公安局主管副局长和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分别予以行政记过和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分别予以行政降级和行政记大过处分。如果协警等非警务人员有殴打、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留置盘问或者被传唤(拘传)等人员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若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民警予以辞退;尚未构成犯罪的则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有关办案单位或发案单位的领导和主要负责人要一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如果刑讯逼供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者在查处中包庇袒护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办法还根据不同情节,制定了纪律处分的具体规定。 办法还明确规定,县(市、区)公安机关当年发生两起致人轻伤以上且情节恶劣的刑讯逼供案件,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因刑讯逼供而造成冤假错案或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公安局主要领导应当引咎辞职或予以免职。 来源:千龙网 发布日期:2004-09-20 http://news.zj.com/Zhejiang/Zjsz/29573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