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中止、终结执行的破解措施 内容提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益必须得到实现,否则便是一纸空文。而近年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原住所地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中止、终结执行的情况相当普遍,成为执行不能的重要原因之一。笔者试图对此种情形提出一些破解措施,以期能够提高案件执结率。关键词:执行中止 破解 措施一、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的概念及有关法律规定。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发生某种特殊情况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特殊情况消灭后,执行程序再继续进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件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执行结案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我市法院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案件现状及主要原因。 据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对全市法院2004年至2006年当年执行案件收结案和程序终结的统计,2004年至2006年程序终结和中止案件共有4963件,其中被执行人外出、经执行人员和申请执行人查找均未找到的有2997件,占72.5%。自2007年7月青田法院开展夏季集中清理积案活动以来,笔者作为一线执行员,亲身经历此次活动始终,一共从审监庭领取历年中止(或终结)案件75件,其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下明、原所在地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中止、终结的案件有65件,占总数的 86.7%,后经恢复执行,依法采取各种措施共执结12件。 可见,执行过程中,导致中止和终结执行的主要原因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原住所地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要提高有效执结率,首先要积极应对导致执行中止和终结的各种法定情况,尤其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原住所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三、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案件的破解措施。 针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原住所地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案件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案件,若干年后,由于当事人经济条件好转,为顺利执行提供了可能。此种情况下,法院应当恢复执行程序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并结合笔者自身从事执行工作的经验,对于恢复执行应当采取的措施,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一)积极和申请执行人联系,争取获得最大支持和第一手资料。 作为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对于该案的关注程度和掌握的线索以及对被执行人的熟悉程度是我们执行人员无法比拟的。一个案件被中止或终结后,执行人员会有陆续不断的新收案件,有时很难有精力顾及原中止或终结案件的被执行人的进一步线索,但是作为申请人一方,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完义务,始终是关注着的,一旦获悉法院要清理积案,往往会想方设法了解被执行人的情况,并及时向法院反映,以便尽快结案。 中止或终结案件中的部分案件,由于立案执行的时间比较久,有的五、六年,有的七、八年,有的甚至长达十几年。在此期间,部分被执行人由于经济状况发生好转而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而申请人并未主动向法院通报,致使案件并未及时清理,造成积案。据统计,温溪、万山、章村三个法庭,在此次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共清理此类案件5件,占执结数的12%。 可见,积极主动和申请人取得联系,对于清理积案具有特殊的作用和意义。(二)通过法院和公安建立的联动机制,运用户籍管理档案、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及相关信息,从中寻找有利线索。 目前,全国正在开展第二代身份证的换办工作。据青田县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截至到2007年7月31日,我县己有2730951人重新拍照、填写最新的家庭情况和个人信息,并领取了第二代身份证,占我县总人口的 89.1%。据了解,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信息中,有一栏是联系电话。这为执行工作提供了非常有利的线索。利用此线索,执行人员可以与被执行人进行谈话,思想交流,宣传有关法律知识,阐述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有利于执结案件。例如:1999年12月章某向吴坑乡人民政府借款3万元用于投资养鸽子,由于市场不景气和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后章某离家外出经商,吴坑乡人民政府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法院在其缺席的情况下,判决承担还款义务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章某下落不明,其原住所地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中止执行。在此次清理积案过程中,温溪法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及家庭成员的户籍信息,迅速掌握了其联系方式并苦口婆心予以劝导,最终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温溪法庭利用被执行人的户籍信息,在清理积案中执结9件,占总执结数的75%。(三)充分运用查询、冻结等各种调查方法和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在执行程序中,以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占多数,因而金钱债权的执行是整个执行工作的重要部分。当前,不少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在金融机构开设多个账户,分散、隐蔽存款;而一些金融机构在竞争中为追求利益而违规开设账户拉拢储户。这些规避法律和逃避债务的行为,是造成执行难的一大原因。在司法实践中,执行人员应当把调查与查询结合起来,根据实际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有关被执行人的户籍及家庭成员情况,向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机构发出查询存款通知书,要求有关金融机构告知有无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并采取冻结、划拨等多种手段,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线索,努力使案件执行成功。(四)在被执行人原户籍所在地张贴悬赏公告并结合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网络体系适时公布被执行人名单。 公告执行,是指在执行法院通过报刊、电台等新闻媒介登载、公告部分长期拖、赖债的被执行人姓名、住址等,要求该被执行人立即申报财产,限制其高消费,同时告知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承诺举报有奖,以督促这部分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的措施。 从执行工作实践看,部分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对债务采取推、赖的态度,但在法院采取上述方式后,对其产生了较强的心理压力,当事人往往迫于法律的威慑力或为了保住面子而自觉履行义务。执行法院在采取公告等方式后还应专门有人接听电话,做好收集举报线索工作,并将举报线索及时反馈给具体案件的承办人,同时应该保护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 通过公告等方式,向广大群众公开告知被执行人负债情况,可以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对被执行人消费和隐藏财产行为进行监督,一改过去单凭法院一家力量进行执行的局面,大大节省人力、物力、财力,提高执行效率。(五)充分调动被执行人原住所地村委、居委干部的积极性,并完善法院原有执行联络员系统,为法院执行工作提供线索,配合法院破解执行难。 审执分立后,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知之甚少。被执行人难寻、被执行财产难找,己成了“执行难”的基本原因。而被执行人原住所地的村委、居委干部、执行联络员熟悉当地的人情、环境,执行人员应主动与其联系并对其阐明国家的法律、政策,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让他们成为我们执行工作的宣传者,使其本着解决纠纷帮助被执行人的想法,积极帮助法院寻找被执行人下落,一旦被执行人出现或知悉其有履行能力时,即可将掌握的执行线索报告执行人员,从而能及时、顺利地执行案件,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和避免执行冲突。 法律必须被信仰。而破解了执行难,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被实现和履行了,法律才能真正被信仰。因此,我们要不断探索破解执行难的措施,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参考文献:1、《民事强制执行新论》,童兆洪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执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唐德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3、《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手册》,唐德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4、《丽水审判》,2007年第2期。 张 均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