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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三庭成功调解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时间:2013-06-14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郭某系被告李某雇佣的驾驶员。豫B10803号重型厢式货车系被告李某所有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2012年6月19日,郭某驾驶豫B10803号重型厢式货车驶往丽水方向。当日23时20分许,车辆途经330国道89KM+300M路段处时,与原告李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郭某由于害怕承担法律责任,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原告李某某因本次事故受伤构成三个十级伤残及一个九级伤残。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试图通过逃逸来逃避法律责任的郭某最终被交警部门找到。其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从而被提起公诉。后原告李某某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李某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赔付其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231407.21元。本案因郭某的逃逸行为,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拒绝赔付商业险,致使该案的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最终经过法院干警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某120000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李某某70000元。至此,该案民事赔偿部分顺利完结。
    发生交通事故后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是每一位驾驶员的入门常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驾驶员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在事故发生后选择一逃了之,这不仅不利于事故的处理,而且对驾驶员本身带来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本案就是一起典型案例,郭某的逃逸行为不仅使其面临牢狱之灾,同时车辆投保的商业险被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拒绝赔付,其雇主李某也因此支付了大量赔偿款。法院处理类似案件,不仅是一个裁判过程,更是一个普法过程,让公众了解到交通事故后逃逸会带来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从而减少交通事故后逃逸情况的发生。(   民三庭  邹一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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