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以来,我院共审结221件221人,其中判处实刑146人,非监禁刑适用率为33.9%,有效的打击了危险驾驶,在社会上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在审理中我们也发现,部分被告人法制意识淡薄,在酒桌面前抵挡不住诱惑,酒后又心怀侥幸,导致案发。近日,我院就审结一起因涉嫌危险驾驶取保期间再酒驾的案件。 被告人陈某,男,浙江省青田县人,1962年8月出生。2013年3月4日晚,被告人在青田县温溪镇一饭店吃饭,期间喝了些白酒及啤酒,后驾驶其无号牌“台湾三阳”二轮摩托车回家,在途中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7mg/100ml。后依法提取了血样,经鉴定该血样乙醇含量为0.99mg/ml。2013年3月13日被告人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3年6月3日晚,正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青田县温溪镇一朋友处吃饭,期间又喝了一些自酿的白酒,后被告人仍不顾自己已经饮酒驾驶其无号牌“台湾三阳”二轮摩托车回家,在途经青田县第二人民医院门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3mg/100ml。后依法提取了血样,经鉴定该血样乙醇含量为1.03mg/ml。 被告人两次所驾驶的同一辆无号牌“台湾三阳”二轮摩托车,经鉴定属于普通二轮摩托车范畴。经查,被告人案发时未取得任何驾驶机动车资格。 青田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二次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涉嫌危险驾驶,应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半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楼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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