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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终结 事不了
时间:2013-12-19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申请人县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人夏永达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了青土资监字(2010)第025号处罚决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1年12月30日立案审查,并于同日作出准予执行裁定进行执行程序。由于当时被执行人夏永达长期外出,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由申请人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案件虽然已经程序终结,但行政庭和执行二局并没有就此搁置案件的处理,经过多次召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家属做协调工作,最终促成被执行人的家属代为履行本案全部款项,办案人员对案件的认真负责态度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赞许。(行政庭、执行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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