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各部门、公安局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做好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相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人民法院和拘留所工作协作机制 (一)县人民法院和拘留所应当本着“司法联动、资源共享、矛盾同调”的原则,紧密配合、相互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化解工作机制,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分别与属地拘留所确定具体联络人。 (二)县人民法院和拘留所通过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公安厅建立的点对点信息共享系统进行对接,实现对被司法拘留人基本信息、案情、矛盾化解与履行结果反馈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并逐步实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身份认证、视频会见、提审等功能。 (三)县人民法院通过提供法律、教材、案例讲解等方式,为拘留所民警提供民商事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民警法律素养和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能力。 (四)县人民法院负责提供诚信守法与不履行法律义务后果的宣传资料、手册等,教育督促被司法拘留人及其家属树立守法意识。 二、完善司法拘留送拘和收拘程序 (一)送拘。送拘应当由两名以上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负责,携带执行公务证和相关法律文书。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送拘时,应当主动将被司法拘留人执行案件基本情况和案件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拘留所值班民警。信息系统建成后,上述内容通过系统传送。 (二)收拘。拘留所应当坚持依法应收尽收的原则,不得以被司法拘留人自述患有普通慢性病等为由拒绝收拘。县人民法院在送拘前可参照拘留所《入所健康检查表》登记项目对被司法拘留人基本健康状况进行询问,并予以登记。对可能患有严重疾病不宜收拘的被司法拘留人,应当在送拘前送县区级以上医院进行五项常规检查(血压、血常规、心电图、腹部B超、胸片),并出具诊断结论。若未发现不宜收拘的情形,拘留所应当及时予以收拘。连续拘留期限超过15天的被司法拘留人,应当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五项常规检查。 (三)异地收拘。拘留所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县人民法院做好异地收拘工作。被执行人在异地执行拘留,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填写《异地执行拘留审批表》,书面说明需要异地收拘的理由,经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拘留所据此审批表和拘留决定文书收拘被司法拘留人。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异地收拘的决定,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受托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配合拘留所做好矛盾化解等相关工作。 三、合作设立人民法院驻拘留所矛盾化解工作室 (一)县人民法院和属地拘留所应当联合在拘留所内设置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室,作为协调案件、化解司法拘留社会矛盾的工作场所。充分发挥已有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能优势,必要时,也可引入社会资源和专业机构,对被司法拘留人开展法律援助和疏导教育工作。 (二)县公安局应当选派有经验的拘留所管教民警作为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室的执行帮教员,执行帮教员应当在24小时内对被司法拘留人进行针对性谈话教育,并制作相关谈话教育笔录,了解和掌握被司法拘留人的思想动态、基本诉求和情绪变化,并及时与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反馈沟通。 (三)县人民法院案件承办人应当对需进入拘留所的执行案件当事人身份严格把关,并提前报拘留所审核。相关人员入所时应积极主动配合拘留所做好相应的安全检查,在拘留所民警的陪同下,方可进入拘留所。 (四)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与拘留所管教民警加强联络,采取多种形式,共同做好被司法拘留人的思想工作,确定化解司法拘留社会矛盾的最佳时机。如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县人民法院、拘留所应当积极督促被司法拘留人履行和解协议。 (五)拘留所民警通过对被司法拘留人教育引导和情感关怀,使执行案件得以执结的情况,县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反馈拘留所。 (六)被司法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过,积极主动履行相关义务的,拘留所可以向县人民法院提出提前解除拘留建议,县人民法院按规定程序审批,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立院所矛盾化解工作长效机制 (一)县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将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情况向县政法委汇报,争取将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纳入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二)县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与拘留所应当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总结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成功经验,协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